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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性侵、虐待、拐卖等九类侵害未成年人情形应立即报告

创商网 2020-05-29 15:47:12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为及时干预,严厉惩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等9部门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具体来看,《意见》规定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有关报告义务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推动及时发现、处置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意见》根据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类型及常见特征,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情形,对于发现这些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报告。为了及时制止犯罪,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定发现“疑似”情形的也要报告。

在义务主体方面,《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同时,又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明确为,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单位、企业、组织,如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旅店、宾馆,居(村)民委员会等。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来医院怀孕流产,或者身上有伤,都要联系监护人,没有监护人就报警。这个强制报告制度有了之后,肯定会更重视未成年人保护。我看了意见发现里面的规定还是很详细的。比如说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的、意识不清疑似家暴的,以前这方面报警的会比较少,如果落实的话之后对于未成年保护会更加有利。”一名儿科医生向记者表示。

此外,《意见》对于报告流程、公安机关的查处等也做出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并查明初步情况,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刑事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监督。

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亟待破解。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后两年同比分别增长6.8%、24.2%。司法办案发现,案件发现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对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报案举报都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因过于原则等原因,在落实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近年来,为解决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难、发现难、惩处难问题,一些地方依据法律规定积极探索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取得了积极效果。

2017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该案犯罪时间长,但一直没有被发现,直至被害幼女受到严重伤害就医时,医生怀疑女孩遭性侵害而报案。为此,该院联合有关部门于2018年4月率先在全国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应当立即报案。此后,浙江、江苏、广东、江西等省一些地方也都建立了相关制度。其中,浙江省杭州市自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以来,已通过相关部门报告案件线索发现、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案件33件,对于没有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单位也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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