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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点评超前点播:有利于优化娱乐时间配置 不应夸大稀释效应

创商网 2020-06-01 16:52:44

自2019年8月腾讯视频对《陈情令》率先开启“超前点播”后,爱奇艺、优酷、芒果TV等各大视频平台相继在热播剧中采用超前点播的商业模式。

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超前点播曾引发热议。该模式是否侵害了会员权利?平台方应完善哪些告知义务?平台的用户协议中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如何找寻一条既符合法律又有利于行业发展繁荣的路径?5月12日下午,由《知产财经》杂志主办的知产财经解读分享会“超前点播商业模式及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嘉宾们对于超前点播的商业模式从经济学、合同法、经济法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一、超前点播的商业模式是否合理合法?

会议中,与会嘉宾们对于超前点播这种创新商业模式合理合法基本达成一致意见,认为超前点播的商业模式符合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平台和用户共赢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合同条款约定、平台告知义务、点播付费价格高低等方面还有很多细节需要进一步探讨。

穆颖律师认为,从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角度看,这种会员制和差异化的会费模式,在非常多的行业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商业惯例,例如中国国航星空联盟会员、星巴克的星享会员的分级别设置;从否是对整个市场竞争发生损害的角度来看,超前点播的商业模式总体上对于整个视频市场的竞争和发展还是有一定积极影响的,例如在当前知识产权强保护的环境下,超前点播有利于改善视频网站的亏损,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促使行业产生更优化的内容。

薛军教授表示赞同穆颖律师的观点。他认为,视频网站针对用户一方提供特殊的、额外的服务再次收取适当费用,消费者可以从相关服务中获得一些额外的超出普通会员的好处,比如优化娱乐时间配置,满足一些有特殊需要并且有额外付费意愿的用户的需求,这么做没有违反合同的内在利益结构,有它的合理性。尽管在这个过程中,对普通会员的权益可能会有一些侵蚀,或者叫做稀释效应,但不要过度夸张这种效应,因为市场竞争会对其进行限制。

张广良教授对于前两位嘉宾关于超前付费点播这种商业模式合法性的分析表示赞同,并认为平台获得了版权人授权后对如何行使权利享有充分的自由。不过,平台行使权利也要受到一定的规制,即权利的行使不能构成滥用。若平台针对消费者施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则涉嫌构成权利滥用。

二、超前点播商业模式涉及哪些法律风险?

1.格式条款中保留单方面修改会员权益的条款是否有效?

薛军教授认为,合同一方为自己保留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利,这从合同法的原理上来讲没有任何问题。如果利用这个条款来对会员权益做一些显失公平的变更,以至于构成了《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免除自己责任的情形,变更之后的格式条款会成为无效条款。法院可以从公平性的角度对这些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审查的角度主要在于,视频平台在额外收费的同时,有没有给出合理的对价,如果没有付出任何对价,仅单方面削减会员方权益的主要内容,那么这种有失公平的单方面变更合同的行为可能被法院否认效力。互联网时代网络合同的一个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它们都具有某种单方性。对于这类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不能采用纯粹的民事合同的视角,还是要引入其他的一些第三方的力量,来促进合同双方合作共赢,利益均衡。比如说我们可以更多地吸收公众意见,增加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的监督,更多一些引导,防止一方权利滥用。

2.《合同法》第41条解释原则是否适用?

龙小宁教授认为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应该是促进竞争、鼓励创新的对新技术、新模式应该采取比较包容的态度。她针对《合同法》第41条对于格式条款的如下解释原则提出质疑:如果相关条款存在多种可能的解释,那么应该作对提供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如果总是做出对于平台不利的解释,会导致平台在努力解决亏损状况和满足不同用户需求的过程中受阻,从而造成平台缺乏创新动力、甚至退出市场的负面效果,长期中反而会对消费者福利以及社会总福利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此外,上述解释原则中关于交易中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前提假设其实并不一定符合现实。就超前点播而言,消费者真的处于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吗? 实际上消费者有多种选择,可以从多个平台中任意选择观看其中某个平台。此外,消费者还有一个最根本的选择,这个是没有人可以剥夺的,他可以选择不签任何关于视频服务协议,不观看任何一个平台的视频节目,而选择进行读书、交谈或其他活动。总之,格式条款的利弊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直使用对提供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来诠释格式合同,可能会对商业活动主体的市场进入和创新活动以及市场的竞争环境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宋健法官认为,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大家没有关注《合同法》第41条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只有在按照通常理解也会产生两种以上解释时,才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通常来说,用户交费后想对平台所有的服务包括增值服务都一网打尽,是不可能的,这是常识,因此,要以常识来解释会员权益,即会员享受的是平台提供的既有服务,因而不会导致所谓不利于提供方解释的问题。如果平台提供超前点播,则属于平台提供超值服务,只要平台在热播剧上标明了超前点播,就是提供一个新的要约,对于是否接受这个要约,则选择权在消费者,消费者既可以选择付费享受超前点播,也可以拒绝付费。超前点播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其实也不需要作事先的公示,只要标注清楚即可,因为会员权益一般不包括超值服务,当然平台在进行商业模式创新时,前期多做一些解释和说明工作,有利于用户及时了解,其实当用户熟悉了超前点播,对这一新的商业模式也就很快接受了。至于超前点播是否会稀释会员权益,这应当由市场来解决,消费者对平台也有选择权,因而不要动辄干预市场。同时,对于我国早期形成的互联网免费的观念也要作适时转变,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从全球发展总体趋势看,出现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付费服务,肯定是未来互联网服务发展的趋势。

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薛军教授的解读与宋健法官的观点不谋而合。从目前相关的视频网站对于用户权益的描述来看,商业判断上不太可能将会员用户的权益解释为,用户花了钱就把视频网站现有实际的服务、现在潜在的服务和未来可能的服务全部打包买了,如果这样解释的话就不利于鼓励那些视频网站或者服务方创新服务,进行一些增值服务的创新。对于会员权益的解释,应当考虑视频网站创新出来的这个新的收费服务中有没有增值的东西,有没有在先前的会员之外提供给用户一些新的东西,用户有没有从他提供的新服务中获得某些额外的利益,如果有的话用户为此付费是正当的。超前点播的服务让用户从中获得了一些额外的或者超出普通会员的一些好处,一方面它有利于优化用户的娱乐时间的配置,另一方面是满足了一些特殊需要的人的需求。视频网站发现了用户的差异化需求,为了满足这种需求创新额外的服务,然后为此收费,从逻辑上来讲完全是正常的,这种针对于特殊的、额外的服务再次收取适当费用的做法也应该是不违反合同条款解释的,是符合合同的内在利益结构的。

3、超前点播付费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违反经济法?

张广良教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角度进行分析,提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和第26条对于格式条款变更作出相应限制,“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平台所享有的单方面修改会员权益的格式条款,可能和我国合同法第77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形不符,致使合同丧失了确定性和稳定性,故存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风险。

穆颖律师则认为这种商业模式客观上来看不会侵害会员的权利或者是消费者的利益,因为原有会员的权益客观上是没有变化的,它会继续保持以前的内容。对于新增的服务,消费者是可以自主选择的,并对付费对价得到的服务有预知。

三、超前点播的商业模式如何破局共赢?

张广良教授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建议平台的服务商应当换位思考,把自己置于消费者的地位,拟定更为公平的协议条款。

穆颖律师从平台实施的合法性方面提到三个问题,一是网络用户跟平台的合同怎么签,目前格式合同似乎成为了一种惯例;二是合同中有没有无效的情形,也就是从格式合同的角度,判断它是不是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三是格式合同变更的模式和生效形式,考虑如何告知变更。

何延哲专家认为,平台应该重视告知同意的方式,探索怎么使用更加完备的情况下告知同意方法,保障用户知情权,从而让用户真正的做出“自主选择”。他对超前点播总结提出四点完善建议:一是条件不强制,要做超前点播新业务的尝试,前提一定是不强制推行;二是权益不冲突,如果用格式条款回避了原来约定的权益,回避的合不合理,有没有冲突,会不会造成误解,这几点需要考虑;三是宣传不含糊,要满足契约精神的一个前提就是不能在宣传阶段就已经有所倾向,需要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看问题;四是监管不沉默,以多种方式对商业模式进行引导式监管,例如公布一些专家的观点,引导媒体的报道,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监督等等。(来源:知产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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